捡猫后以养出感情为由拒不归还

光明网· 宋帆· 2026-06-12 21:38

现如今的宠物早已成为许多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。如果有一天,不小心弄丢了心爱的“毛孩子”,捡到它的人却以“产生感情”和“索要饲养费”为由拒绝归还,该怎么办?近日,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,邻里双方就遗失宠物猫如何归还发生分歧。

原告李女士于2023年花费3000元购买了布偶猫“咪咪”,并为其购买了宠物保险。2025年5月,李女士因疏忽忘记关门,宠物猫走失。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在小区微信群和电梯间发布了寻猫启事,但最终无果。

2025年8月,李女士意外得知,自己家走失的猫竟然就在楼下邻居刘先生家中,且已被喂养了三个月。当李女士拿出购猫合同、宠物保险等证明要求刘先生归还时,刘先生虽承认宠物猫是李女士的,但辩解称自己在拾取宠物猫之初也积极在业主群公告寻找失主,因未找到宠物猫主人,才自己收留饲养。刘先生称在饲养期间还给发情期的“咪咪”安排配种生育,并以“养久了有感情”为由拒绝归还。双方多次协商,但因对刘先生在宠物猫饲养期间支出费用有较大分歧而协商无果,李女士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拾得人负有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,并需承担妥善保管责任。被告刘先生虽积极寻找宠物猫主人无果,但在未征得原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宠物猫配种生育,损害了宠物猫的经济价值及原告的精神抚慰价值,构成侵权。同时,被告在社区调解时索要远超合理范畴的寄养费及杂费,并以此为由拒绝返还,该行为构成侵占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鉴于案涉宠物猫并未灭失,且原告李女士不再主张返还宠物猫,最终法院结合宠物猫购买价格及已饲养时间等因素,酌定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购猫费用2000元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法律明确规定,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或上交,不能以“产生感情”为由对抗原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,同时,也要警惕侵占导致的权利丧失。本案中,被告捡到宠物猫,本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。然而,因被告索要费用过高且拒绝返还,被定性为侵占。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导致其不仅拿不到一分钱,还要反过来赔偿原告损失。这警示公众,行使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,切莫因贪小利而失大局。

宠物不同于普通物品,其健康状况、生理机能直接关系到其经济价值和主人的情感利益。擅自改变宠物生理状态,即便初衷是“为了宠物好”,但在法律上也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损害,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转自:人民法院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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