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犬手术期间不幸离世,主人悲愤之下在网络平台发布不良言论并曝光医生照片。近日,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基本案情
2024年12月10日下午,小吴、小宏夫妇带着因车祸受伤的爱犬(法斗犬)来到某宠物医院就诊。经检查,狗狗右后腿有5-6厘米外伤,伴随皮下出血,医生奇某建议手术缝合,并明确告知“麻醉有风险,可能导致死亡”。夫妇俩签署手术同意书后,医院按流程实施手术,不料麻醉过程中狗狗突发呼吸困难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悲痛之余,夫妇俩认为医院存在过错,要求赔偿2万元,遭医院拒绝(医院称已尽告知义务,无过错,并出于人道主义退还2600元治疗费)。
协商未果后,夫妇俩开始在网络发声:小吴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,配文“黑心店黑心老板”“曝光无良商家XX医院”,并附上医生奇某的照片;小宏则在朋友圈呼吁 “爱狗人士转发避雷”,称“七岁半的狗被这家宠物店治死,老板不道歉不赔偿”。相关内容经数十万粉丝转发,引发上千点赞和百余条负面评论,不少网友留言指责医院 “没良心”。
宠物医院医生奇某认为,对方在无任何责任鉴定证据的情况下,发布诽谤、侮辱性言论并丑化医生肖像,已严重影响医院声誉,遂将小吴、小宏夫妇诉至法院,要求删除内容、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有权通过网络维权,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。本案中,小吴、小宏因爱犬死亡情绪激动可以理解,但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贬损性言论,并附医生照片,经大量转发后被不特定公众知晓,客观上降低了奇某的社会评价,已构成名誉权侵权。
关于肖像权,法院指出,小吴、小宏使用奇某照片虽未商业利用,但结合 “黑心老板” 等贬损言论,已超出“舆论监督合理使用” 范围,不过鉴于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,且侵权影响有限,未支持赔偿请求。
最终,法院判决:小吴、小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,在抖音、小红书等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;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该案已生效,双方均未上诉。
法官说法
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,网络已然跃升为社会信息传播的关键枢纽。如今,众多用户热衷于借助网络开展消费评价,或是进行维权行动。网络在极大地推动消费行为增长、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,也滋生出一系列新问题。其中,消费者随意发表负面评价,致使经营者名誉权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。
网络绝非法外之地,在网络平台与空间中的每一句言论,都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上的言行,都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底线。一旦使用者采用侮辱性言辞肆意贬损他人人格,出于泄私愤的目的而肆意突破公允评价的合理界限,又或是恶意传播不实信息,这些行为均已踏入侵权行为的范畴,侵权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该起案件的小吴、小宏在网络上多次使用充满攻击性与贬损性的过激言论,并精心制作了相关视频。随着这些言论与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,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。他们的行为完全契合名誉权、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。首先,他们使用攻击性和贬损性言论,属于实施了侮辱、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过错行为;其次,这些言论与视频明确指向原告,符合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定指向受害人这一要点;再者,相关内容在网络上传播,为众多第三人所知悉;最后,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损害事实客观存在。综合来看,小吴和小宏的行为已然构成侵权,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责任。
在网络世界进行评价时,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消费者拥有合理评价与正当维权的权利,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,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,精准把握言行的尺度。切不可让原本正义的“维权”行动,因一时冲动或肆意妄为,演变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“侵权”行为。唯有如此,才能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、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,让网络真正成为服务大众、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工具。
(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作者 王敏、杨子旋)